Page 109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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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71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
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日 ( 不得超過五日 ) 內要求要
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日 ( 不得低於十日 ) 內
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
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
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
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
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
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
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
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 或電子申請文件) 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
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
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