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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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01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
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
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
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
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
○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
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
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