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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
○○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
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計
算。( 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
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 。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九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 ( 不得低
於年利率一分 ) 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二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
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元 ( 不得高於一萬元 )
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元 ( 不得高於三萬元 ) 。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 或金
額或比例。)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
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
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 ( 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 ) 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