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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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99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
             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歲為止。但於保證期
             間內不在此限。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保單週年日 ( 不得早於第六保單週年日 ) 做為年
             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
             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 ( 不
             得晚於七十歲 ) 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 ( 不得低於六十日 ) 前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
             日 ( 不得高於六十日 ) 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 ( 不得低於六十日 ) 前通知要保人試
             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 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 預定利率。
               三、 年金生命表。
               四、 保證期間。
               五、 給付方式。
               六、 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
             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歲為止。但於保證期
             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八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 如
             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
             年金生命表計算每○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
             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
             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
             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
             率 ( 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 )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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