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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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21



          保險金年金給付 ( 甲型 ) (「保證期間」、「保證

          金額」) 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中華民國 104.2.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132001號函核
                 定全文 8條;並自即日實施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金年金給付 ( 甲型 ) 批註條款 ( 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 ,得於保險事
             故發生前,依要保人之申請,批註於本公司之○○○○○○ ( 保險商品名
             稱 )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
             本契約○○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其給付方式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給付之。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
             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
                   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
                   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每○ ( 月、季、半年、年 ) ○ ( 初、
                   末 ) 應給付予受益人年金金額之換算依據。
               二、 保證期間: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
                   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保證期間至少十年) ,由要保人於批註時選擇。
               三、 保證金額: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
                   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其金額為指定保險金金額。
               四、 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
                   算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
                   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五、 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
                   式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
                   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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