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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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保險金年金給付( 甲型) 「保證期間」、「保證金額」) 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三條
本公司於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以指定保險金按各受益人當時之年齡、
性別及選擇之年金型態,依當時本批註條款適用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
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 ( 月、季、半年、年 ) ○ ( 初、末 ) 應給付之年金
金額。
保險金給付
第四條
本批註條款提供下列指定保險金年金給付,要保人應於批註時在下列各
款中擇一,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一、 保證期間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
益人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於保證期間
內身故時,本公司應採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計算
至保證期間屆滿尚未給付之年金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法定繼承
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二、 保證金額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
益人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身故時其累
積已領取之年金金額總額尚未超過保證金額時,本公司就其差額
一次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領取年金期間內身故時,其他受益人部
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批註條款的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五條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
本批註條款。
計算保險金年金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元或每○ ( 月、季、半
年、年 ) 給付之年金金額低於○○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
本契約受益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於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