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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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23
失蹤處理
第六條
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尚未支領之
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金由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方式計算給付予其法
定繼承人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
責任。但於日後發現受益人生還時,法定繼承人應歸還所領取之金額,
本公司應依本批註條款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予受
益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
亡者,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年金給付之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第七條
受益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
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內,不在此限。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申領之年金餘額,其法定繼承人申領年金給付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保險金年金給付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
申領尚未領取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日 ( 不
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 含 ) 以後本批註條款約定
之給付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
一分。
受益人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八條
受益人於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當時之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於申請本批註條款時,應將受益人出生
年月日於申請書上填明。
受益人的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