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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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35
保險費收繳、催收與通知
第四條
要保人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前一個月之保險費繳納清冊送交本公司,本公
司於當月二十五日前將保險費繳款單寄送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次月月底前
繳納保險費。本公司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與要保人應繳金額不符時,要
保人應先照額繳納,再依第五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更正。
前項之保險費繳納清冊內容,應包含各被保險人工資、要保人提繳率及被
保險人自願提繳率。
要保人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尚未收到本公司寄發之繳款單時,應先照前期數
額繳納,並通知本公司補發。本公司於次月月底前,尚未收到要保人繳納
之保險費,應通知要保人於OO天內繳納,要保人仍未按時繳納者,本公
司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送交勞保局處理。
本公司收到保險費後,應於次月七日前寄發保險費收繳情形及收據予要保
人,並應檢附保險費核計資料與收繳清冊與被保險人異動清冊予勞保局。
本公司應每月列表通知要保人至上月底止各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並由要保人轉知各被保險人。
保險費不足額繳納或金額錯誤之處理
第五條
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與要保人應繳金額不符,或要保人未足額繳納保險
費時,本公司逕依要保人檢附之該月保險費繳納清冊將要保人所繳金額扣
列為被保險人自願提繳之金額後,剩餘金額再按該清冊比例分配為要保人
實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各被保險人所繳保費之金額。
要保人對於前項有疑義時,應提出調整理由及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公司申請
更正。本公司經查明後,於計算最近月份提繳金額時,一併更正結算之。
被保險人異動之通知
第六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生效後,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受僱而申請加保時,應於被保險人到職後七
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新加保之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追
溯自其到職日起生效,並自到職日起計算要保人應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之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契約,改為參加本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選擇本契約之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應
自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次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