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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非投資型保險)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死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
押等事由,停止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保險費時,要保人應於該事由發生之
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如復職時,要保人應於復職之
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並自復職日起計算要保
人應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之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本契約,改為參加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或選擇參加其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
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其變更自通知本公司之
次月一日起生效。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生效後,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受僱而申請加保時,應於被保險人到
職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新加保之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追溯
自其到職日起生效,並自到職日起計算要保人應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之保
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勞退企業年金保
險契約,改為參加本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選擇本契約之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應自通知送
達本公司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死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
押等事由,停止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保險費時,要保人應於該事由發生之
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如復職時,要保人應於復職之
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自復職日起計算要保人應為該被保險
人提繳之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本契約,改為參加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或選擇參加其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
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變更自通知本公司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要保人資料之提供、錯誤或疏漏更正
第七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應備置被保險人名冊,詳錄各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到職、離職、工資、每月提繳保險費紀錄以
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資料,本公司並得要求要保人提供前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