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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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37
被保險人資料如有變更、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
應於變更、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
本或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變更。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整之申請
更正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本公司就第一項被保險人資料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
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應備置被保險人名冊,詳錄各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到職、離職、工資、每月提繳保險費紀錄以
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資料,本公司並得要求要保人提供前開資料。
被保險人資料如有變更、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
應於變更、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
本或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變更。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整之申請
更正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本公司就第一項被保險人資料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
公司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權益說明書之寄發
第八條
本公司應掣發年金保險權益說明書於每年二月底前送交要保人,並由要
保人於收到後十日內轉交各被保險人。
前項權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被保險人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
日、受僱日期等。
二、 本契約生效日期、符合請領本契約退休金之日期及累計已提繳年資。
三、 至上一年度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止累積應繳納與已繳納之保險費
總額。
四、 至上一年度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 至上一年度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之投資收益相關資訊。
六、 至上一年度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之保證收益及實際收益率。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前項說明書提出疑義時,本公司應於受理之日起
十五日內回覆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