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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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49
保險費的交付與通知
第四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要保人得採彈性方式繳費,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本公司收到保險費後,應於次月七日前掣發保險費收據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退休金開始給付日前,交付保險費,每次繳交保險費不得低
於新台幣○○○元,每一年度不得高於新台幣○○○元,退休金給付開
始日後,本公司不再收取保險費。
本公司應每月列表通知要保人至上月底止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要保人資料之確認、錯誤或疏漏更正
第五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對於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之資料如有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
約定外,要保人應於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
身分證影本或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
整之申請更正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前項資料本公司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司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對於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之資料如有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
約定外,要保人應於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
身分證影本或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
整之申請更正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前項資料本公司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司書面通知
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權益說明書之寄發
第六條
本公司應掣發年金保險權益說明書於每年二月底前送交要保人。
前項權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被保險人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
二、 本契約生效日期、符合請領本契約退休金之日期及原勞退企業年
金保險契約已提繳年資。
三、 至上一年度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止累積已繳納之保險費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