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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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49


          保險費的交付與通知
          第四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要保人得採彈性方式繳費,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本公司收到保險費後,應於次月七日前掣發保險費收據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退休金開始給付日前,交付保險費,每次繳交保險費不得低
             於新台幣○○○元,每一年度不得高於新台幣○○○元,退休金給付開
             始日後,本公司不再收取保險費。
             本公司應每月列表通知要保人至上月底止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要保人資料之確認、錯誤或疏漏更正
          第五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對於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之資料如有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
             約定外,要保人應於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
             身分證影本或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
             整之申請更正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前項資料本公司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司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對於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之資料如有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
             約定外,要保人應於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
             身分證影本或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
             整之申請更正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前項資料本公司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司書面通知
             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權益說明書之寄發
          第六條
             本公司應掣發年金保險權益說明書於每年二月底前送交要保人。
             前項權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被保險人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
               二、 本契約生效日期、符合請領本契約退休金之日期及原勞退企業年
                   金保險契約已提繳年資。
               三、 至上一年度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止累積已繳納之保險費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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