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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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53
保單權益的限制
第十三條
要保人不得將本契約之權益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要保人未符合退休金請領條件前,不得請領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不得申請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
契約的終止
第十四條
要保人因第十二條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移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
其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
用後全數辦理移轉,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除前項規定外,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身故的通知與身故受益人請領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身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其身故受益
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為本契約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本
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本契約最近一期之月退休金金額及
預定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被保險
人身故後所收到之保險費,應無息核發予身故受益人。
失蹤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
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給付
予身故受益人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本公司給付身故受益人保險金之日
止,本公司不依宣告利率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退休金請領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
領之退休金餘額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
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退休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於補足其間未付退休金金額後,應依契約約定
給付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