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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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45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被保險人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被保險人已另行
             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未於訂約時指定或訂約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指定本契約身故受
             益人者,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身故受益人時,其受益順序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二十七條之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
             公司。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
             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
             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被保險人與本公司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被保險人與本公司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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