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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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47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非投資型保險 )
1. 中華民國 94.11.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40013842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5條
2. 中華民國 101.12.2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8671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第 2、4、7、12、14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4.6.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
修正第 5、10、21、22、24條條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
條第二項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至本契約之勞工。
本契約所稱 「被保險人」係指要保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係指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
勞工提繳保險費之年金保險,其要保人為雇主,被保險人為勞工本人。
本契約所稱 「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係指以本公司為保險人,並據以轉
換為本契約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本契約所稱「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係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條規
定,由勞保局設立並儲存雇主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之專戶。
本契約所稱 「保證期間」係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三十五條第二項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至本契約時,原勞退企業
年金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證期間。
本契約所稱 「退休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
或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退休金保證期
間內尚未領取之退休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