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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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55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人士,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或保險金時,得由請領
             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
             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若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退休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
                   實付退休金金額與應付退休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退休金給付時
                   按應付退休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退休金金額與應付
                   退休金金額的差額。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退休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
                   退休金金額與應付退休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退休金給付扣還。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
             息按○○利率計算。
             被保險人經查明因年齡錯誤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本公司。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一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得指定身故受益人,並得於被
             保險人身故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身故受益人。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
             定外,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要保人未於訂約時指定或訂約後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指定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身故受益人時,其受益順序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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