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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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65
要保人得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保險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 ( ) 方式處理。
第二十四條 年齡之計算及錯誤之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
之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保險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保險
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之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保險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之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保險
公司者,保險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之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之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之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保險公司者,保險公司
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之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保險公司者,應加計
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之利率 ) 。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保險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之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之同意書送達保險
公司時,保險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之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保險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保險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