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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 分紅保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
             繳、墊繳保險費之情形,保險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保險公司應
             支付之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之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
             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保險公司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
             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保險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三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根據分紅保單之實際經營狀況,以保單
             計算保險費 ( 或責任準備金 ) 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
             死亡率 ( 項目由公司視商品設計內容自訂 ) 為基礎,依保單之分紅公式 ( 如
             附件,由公司視商品設計內容自訂 ) ,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保險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之一
             種給付 ( 項目由公司視商品設計內容自訂 ) :
               一、 現金給付。保險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
                   如可歸責於保險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之契約,若要保人於繳
                   費期滿前未通知保險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之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
                   時,保險公司以第四款 ( 儲存生息 ) 方式辦理。
               四、 儲存生息:以○○○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或至保險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失能,或保險契約終止時由
                   保險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
             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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