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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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  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 分紅保單)


          第二十七條 時效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批註
             保險契約內容之變更,或記載事項之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保險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保險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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