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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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73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之情形,保險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之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
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保險公司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
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保險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三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 年齡之計算及錯誤之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
之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保險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保險
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之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保險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之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保險
公司者,保險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之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之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之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保險公司者,保險公司
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之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保險公司者,應加計
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之利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