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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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75
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
1. 中華民國 95.7.1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8180
號函洽悉訂定全文 40條
2. 中華民國 100.12.1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3720
號函核定修正全文 40條;並自 101.1.1實施
3. 中華民國 103.7.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4810號函
修正全文 60條;並自 103.10.1起實施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附加條款、批單或批註及與本保險契約有
關之文件,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承保範圍類別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
一、 住宅火災保險
二、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三、 住宅玻璃保險
第三條 用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 要保人:指以自己或他人所有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向本公
司投保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 被保險人:指對承保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所有權有保險利益,
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以自己所有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投保,要保人即為
被保險人;以他人所有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投保,該住宅
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之所有權人為被保險人。前述所稱他人,除
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僅限於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
及同居人。
三、 保險標的物: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
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