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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 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保險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之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之同意書送達保險
公司時,保險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之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保險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保險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 時效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批註
保險契約內容之變更,或記載事項之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保險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保險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