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285
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55
十、 保險業資格條件符合第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之文件:
( 一 ) 本國保險業檢附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資本適足
率報告;外國保險業檢附該保險業母國主管機關或執業會計
師簽發之有關該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
率計算書驗證本。
( 二 ) 本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檢具業務經營守法
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申請前三年內是否有違規、
弊案或受處分情事之說明。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金管會於接受申請文件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保險業經前項審核同意後,由金管會核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許可
證,並由中央銀行發給核准辦理國際保險業務證書。
第十八條之三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第十八條之四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準用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