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285

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55


               十、 保險業資格條件符合第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之文件:
                   ( 一 )  本國保險業檢附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資本適足
                        率報告;外國保險業檢附該保險業母國主管機關或執業會計
                        師簽發之有關該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
                        率計算書驗證本。
                   ( 二 )  本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檢具業務經營守法
                        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申請前三年內是否有違規、
                        弊案或受處分情事之說明。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金管會於接受申請文件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保險業經前項審核同意後,由金管會核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許可
             證,並由中央銀行發給核准辦理國際保險業務證書。
          第十八條之三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第十八條之四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準用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280   1281   1282   1283   1284   1285   1286   1287   1288   1289   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