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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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104.5.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7211號
令、中央銀行台央外拾壹字第 1040021857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7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106.8.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602562991號
令、中央銀行台央外拾壹字第 10600327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7條條
文;增訂第 16-1∼ 16-3條條文;除第 16-1條第 1項及第 16-2、16-3條
自 107.1.1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之十五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
簡稱金管會 ) 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 開業。
二、 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三、 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 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 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
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
第三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依金管會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訂定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為之。
第四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國際保險業
務分公司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或令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限期內提報國際
保險業務分公司財務報告、營業狀況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之費用,由受檢查之
保險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