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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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75
核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
運用之所生所得、銷售額及所書立之憑證,依
所得稅法等法規定辦理徵免之範圍
中華民國 104.7.2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081號令
訂定
一、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規定辦理。
二、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所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所生所得、銷售額及所書立之憑證,應依
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印花稅法規定辦理徵免之範
圍如下:
( 一 ) 資金運用之交易地係於中華民國境內者。
( 二 ) 資金運用之交易相對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組織及金融
機構者。
( 三 ) 投資之有價證券係於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者。
( 四 ) 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三、 本令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