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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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93


                       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9條第 1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


                                  行為態樣                             懲處標準
           一、 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停止招攬 3
               1. 疏漏未向保戶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權益。
                                                                 個月。
               2. 以不實之說明或故意不為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 停止招攬 1
                權益。                                              年。
               3. 未向保戶說明投資型保險商品『重要事項告知書』( 包括各項
                費用、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相關警語與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撤銷登錄。
                之事項等 ) 之內容。
               4.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有關『重要事項告知書』( 包括各項                   停止招攬 3
                費用、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相關警語與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個月。
                之事項等 ) 之內容,未對保戶詳實說明,致影響保戶權益。
               5. 未善盡第一線招攬責任、未於要保書內之『業務人員報告書』                    撤銷登錄。
                中據實報告者。
           二、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1. 保戶外觀明顯可見或業務員明知應告知事項而惡意隱匿或唆                     撤銷登錄。
                使客戶隱匿。
               2. 協助、任憑保戶偽造、變造或做不實之登載於要保書、理賠
                申請文件或其他文件。                                       撤銷登錄。
               3. 唆使 ( 誘導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應告知事項做不實之告知。  撤銷登錄。
           三、 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得由各所屬公司依情節輕重函送懲處 )
           四、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停止招攬 3
               利用退佣、給予保費折扣或其他不當之折讓方式為招攬行為。
                                                                 個月。
           五、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
               招攬。
               1. 未考量 ( 準 ) 客戶之保險需求,而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 停止招攬 3
                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                                       個月。
               2. 逾越公司授權範圍,擅自利用話術或其他方式進行不當陳 停止招攬 3
                述、承諾或保證為招攬行為者。                                   個月。
               3. 未考量客戶需求,唆使客戶以借款、舉債方式購買新契約, 停止招攬 1
                嚴重影響保戶權益者。                                       年。
               4. 以冠有不實職銜或逾公司授權業務之名片,或其他表明業務                     停止招攬 3
                員身分或承作業務之訊息,為招攬行為或利用其職務身分之                       個月。
                行為,致有混淆消費者認知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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