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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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93
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9條第 1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
行為態樣 懲處標準
一、 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停止招攬 3
1. 疏漏未向保戶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權益。
個月。
2. 以不實之說明或故意不為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 停止招攬 1
權益。 年。
3. 未向保戶說明投資型保險商品『重要事項告知書』( 包括各項
費用、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相關警語與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撤銷登錄。
之事項等 ) 之內容。
4.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有關『重要事項告知書』( 包括各項 停止招攬 3
費用、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相關警語與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個月。
之事項等 ) 之內容,未對保戶詳實說明,致影響保戶權益。
5. 未善盡第一線招攬責任、未於要保書內之『業務人員報告書』 撤銷登錄。
中據實報告者。
二、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1. 保戶外觀明顯可見或業務員明知應告知事項而惡意隱匿或唆 撤銷登錄。
使客戶隱匿。
2. 協助、任憑保戶偽造、變造或做不實之登載於要保書、理賠
申請文件或其他文件。 撤銷登錄。
3. 唆使 ( 誘導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應告知事項做不實之告知。 撤銷登錄。
三、 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得由各所屬公司依情節輕重函送懲處 )
四、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停止招攬 3
利用退佣、給予保費折扣或其他不當之折讓方式為招攬行為。
個月。
五、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
招攬。
1. 未考量 ( 準 ) 客戶之保險需求,而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 停止招攬 3
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 個月。
2. 逾越公司授權範圍,擅自利用話術或其他方式進行不當陳 停止招攬 3
述、承諾或保證為招攬行為者。 個月。
3. 未考量客戶需求,唆使客戶以借款、舉債方式購買新契約, 停止招攬 1
嚴重影響保戶權益者。 年。
4. 以冠有不實職銜或逾公司授權業務之名片,或其他表明業務 停止招攬 3
員身分或承作業務之訊息,為招攬行為或利用其職務身分之 個月。
行為,致有混淆消費者認知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