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 財產保險業計算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預期賠款之方式
財產保險業計算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預期賠款
之方式
中華民國 100.6.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07271號令
一、 財產保險業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條規定計算附表所列
各險別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預期賠款,應以不低於所附「財產保
險業各險別預期損失率」計算。
二、 預期損失率與附加費用率 ( 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 之和為一。
三、 本令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財政部 84.6.26台財保第 842029937號函自中華民國 100年 7月 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