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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財產保險業計算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預期賠款之方式



          財產保險業計算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預期賠款

          之方式


                 中華民國 100.6.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07271號令

          一、 財產保險業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條規定計算附表所列
               各險別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預期賠款,應以不低於所附「財產保
               險業各險別預期損失率」計算。
          二、 預期損失率與附加費用率 ( 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 之和為一。
          三、 本令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財政部 84.6.26台財保第 842029937號函自中華民國 100年 7月 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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