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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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十六 ) 財務成本明細表。( 格式八-十七 )
( 十七 ) 業務費用明細表。( 格式八-十八 )
( 十八 ) 管理費用明細表。( 格式八-十九 )
( 十九 ) 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
表。( 格式八-二十 )
( 二十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明細表。( 格式八-二十一 )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
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合併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併
第三十條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合併關係報告書之編製及表
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
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
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
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
第三十條之一
保險業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
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
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
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保險業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之二
保險業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
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
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