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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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四條
             首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及發行年月。
               二、 公開依據:記載主管機關訂定或修正本辦法之日期及文號。
          第五條
             公司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組織:包含組織結構、部門職掌及各部門負責人姓名、總公
                   司、分公司( 經辦郵局) 、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設立時間、地址、
                   電話、傳真、免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網站之網址、電子郵件信
                   箱。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其總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
               二、 人力資源概況:員工、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精算人員人數及教
                   育程度。
               三、 各董事、監察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占前十名股東之下列事項:
                   ( 一 )  姓名。如屬法人股東代表者,並應載明該法人股東名稱。
                   ( 二 )  持有股數。
                   ( 三 )  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
                   ( 四 )  股權設質情形。
                   ( 五 )  投票表決權比例。
               四、 簽證精算人員姓名及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五、 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所屬事務所名稱。
               六、 往來之保險代理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其名稱、地址
                   及電話。
               七、 前一年度再保費支出占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之往來再保險人
                   名稱、評等。
               八、 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名稱及其關係,關係企業相互持股比例、股份
                   及實際投資情形。
               九、 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該評等機構名稱、評等日期、評等結
                   果;其未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將未委託評等之事實併予
                   揭露。
               十、 代收保費機構及代收條件。
             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範圍,依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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