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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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13


             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
                   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二、 第二款及第八款事項應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完成更新。
               三、 第七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第六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財務資料:
               一、 資金運用表。
               二、 資產負債表。有增減資情事者,應附註說明之。
               三、 綜合損益表。
               四、 權益變動表。
               五、 準備金 ( 包括保險負債、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及外匯
                   價格變動準備 ) 。
               六、 放款總額。
               七、 逾期放款。
               八、 逾期放款比率。
               九、 備抵呆帳金額。
               十、 備抵呆帳覆蓋率。
               十一、 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十二、 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其意見書。
               十三、 現金流量表。
               十四、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決。
               十五、 資產之評估。
               十六、 各項財務業務指標;其項目及更新頻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十七、 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前項各款財務資料應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內容或
             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報告為準。其更新期限,依保險業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其中第一款至第十二款財務資料應每季更新;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財務資料應每年更新;第十七款應於每半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更新及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第七條
             業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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