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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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03
( 二 ) 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
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 三 ) 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
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 四 )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保險業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
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二、 保險業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
列事項:( 格式二十 )
( 一 ) 關於前任會計師者:
1. 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
再接受委任,或保險業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 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
者,其意見及原因。
3. 保險業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 1 ) 會計原則或實務。
( 2 ) 財務業務報告之揭露。
( 3 ) 查核範圍或步驟。
( 4 )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保
險業之處理方法 ( 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
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 ) 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 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 1 )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業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
財務報告無法信賴者。
( 2 )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業,無法信賴保險業之聲明書或不
願與保險業之財務報告發行任何關聯者。
( 3 )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業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
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
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
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者。
( 4 )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業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
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
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