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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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09
第六章 首次採用 ( 刪除 )
第三十一條 ( 刪除 )
第三十二條 ( 刪除 )
第三十三條 ( 刪除 )
第七章 聯合協議
第三十四條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 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 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
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九條第三項第九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
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保險業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
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及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長期退職福
利,得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
第三十六條
保險業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應先委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董 ( 理 )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 監事 ) 承認,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提報主管機關,本國保險業並應於提經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董 ( 理 )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 監事 ) 承認之合併及個體財
務報告。
二、 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天內,依本準則規定
編製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 ( 理 ) 事會之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