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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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二 ) 關於繼任會計師者:
1. 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 保險業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
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
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 保險業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
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 三) 保險業應就本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二目第三子目所規
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
應於十日內函復。保險業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第二十五條
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
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第四章 期中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下列各期間之期中財務報告:
一、 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
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
二、 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
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
三、 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權益變動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權益變
動表。
四、 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現金流量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現金流
量表。
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
易,除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外,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影響。
二、 金融工具所產生之風險及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及市場風險等之質性及量化揭露資訊。
三、 應收款項之帳齡分析及備抵損失變動情形。
四、 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
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等。
五、 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