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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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二 )  屬於既有保戶者,於保單寄發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電
                     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前項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要保人為
                聽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資
                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要保人投保個人二年期以上之人壽保險者,得於收受保險單之翌日
                起,十日內申請契約撤銷。
          十五、 保險業符合附件二所列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之獎懲方式如下:
                 ( 一)  符合全部積極指標者,得提高附件一所列保險金額百分之
                     二十五,並得降低前點第一項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 二 )  符 合 消 極 指 標 之 一 者, 減 少 附 件 一 所 列 保 險 金 額 百 分 之
                     二十五,並提高前點第一項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十六、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不得追溯承保。
          十七、 保險業應將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
                前項備份存檔之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或通知要保人不
                同意承保後五年。
          十八、 保險業對於因電子商務所造成之爭議,應依保險法、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 除第四點第二項、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外,本注意事項於使用保險
                業以外之其他數位憑證辦理網路投保者,亦適用之。
          二十、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
                稽核項目,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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