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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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十、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 一 ) 保險業應於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
應用程式 ( APP ) 投保平台提供可進行網路投保之所有保險商品之
商品說明、保單條款等,以利消費者隨時瀏覽參閱。
( 二 ) 消費者輸入相關投保資料及選擇欲投保之保險商品後,保險業應
於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 APP ) 投保平台上顯示該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全文或連結及保險
商品重要內容說明 ( 投保須知 ) ,以提供消費者閱覽並點選同意。
( 三 ) 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要保人於送出確認投保前,保險業應發送
OTP至要保人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身分。保險業發送
OTP後,應引導要保人輸入該OTP完成身分確認,始得完成投保
作業。
( 四 ) 保險業受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以網路投保人身商品時,
要保人以自然人憑證註冊後,被保險人限以自然人憑證為意思表
示。保險業並應於網頁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
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 APP ) 投保平台以醒目標示提示消費者有關
要/被保險人之關係須符合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範圍。
保險商品如屬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保險業應提供消費者保險契約約
定之審閱期間。
十一、 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核保及通報作業,應遵循下列事項:
( 一 ) 財產保險商品之核保作業:
1. 保險業受理汽車保險及附加條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即時連
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
心平台,查詢承保及理賠紀錄,避免試算保險費錯誤與重複投
保;任意汽車保險應即時連線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任意汽
車保險共用平台,查詢承保及理賠紀錄,避免保險費錯誤。
2. 保險業受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 ( 居 ) 家綜合保險,應
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
參考表,並即時連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住宅地震保
險複保險查詢平台,以避免重複投保。
3. 上述二目若連接平台查詢資料或財產保險之承保公司內部有異
常投保或理賠紀錄,不得以網路投保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