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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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75


             第一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
             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個人執業代理人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
             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第九條
             代理人公司應專業經營,並於公司名稱標明「保險代理人」字樣。
             代理人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 申請書。
               二、 任用之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一 )  任用之代理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
                   ( 二 )  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
                        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
                        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 三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其最近一年
                        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
                        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
                        於八小時。
               三、 任用之代理人身分證明。
               四、 預定董事長、總經理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 營業計畫書。
               六、 發起人或股東清冊,載明發起人或股東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所認繳股款。
               七、 公司章程。
               八、 繳足股款證明或公司存款餘額證明。
               九、 預定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經營業務之理念。
               二、 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 業務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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