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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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77
( 二 ) 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
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
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 三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申請許可者,其最近一年
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
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
於八小時。
七、 任用之代理人身分證明。
八、 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九、 營業計畫書。
十、 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十一、 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二、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九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經營業務之理念。
二、 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 業務發展計畫。
四、 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 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 場地設備概況。
八、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
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銀行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
管機關得撤銷其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許可。
第十二條
代理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
相當之人。
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總
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