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596

57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五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
               二、 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 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一、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
                   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四、 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
                   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
                   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電子票證發
                   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
                   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
                   逾五年。
               五、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
                   履行。
               七、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八、 因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
                   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
                   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
                   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公平交易法、電子票
                   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
                   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