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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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85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
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
辦法
中華民國 105.5.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2221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書面同意方式,應以紙本或符合電
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書面同意之內容,至少應包含當事人同意就其本人之病歷、醫療、健康
檢查之個人資料,所為允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意思表示。
第三條
前條之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
件中為之。如係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 應有獨立欄位清楚標示或以適當方式使當事人得以知悉書面同意
之內容。但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其書面同意並應有獨立簽署
之欄位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
二、 不得有誤導、引人錯誤或要求當事人拋棄或限制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權利之敘述。
第四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
項第一款所定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 保險業:指招攬、核保、理賠、客戶服務、契約保全、再保險、
追償、申訴及爭議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
二、 保險代理人:指依授權書或代理契約,依法得代理保險業經營或
執行關於前款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