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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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保
三、 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利益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
四、 公證人:指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委託,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
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業務。
第五條
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
檢查之個人資料者,應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及
資料保密機制,並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對所
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
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保險業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
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
過,修正時亦同;保險業應將其內部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
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查核。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
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
並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應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將其內部處理程序納
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辦理查核。
前二項訂定或修正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之規定,於外國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在臺分公司,或未設董 ( 理 ) 事會
者,應經其負責人簽署。
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辦理爭議處理及車禍受害人
補償業務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
過,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