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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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 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
四、 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應事先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始得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一 ) 申請書表所載內容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 二 ) 發行計畫及目的 ( 債券之種類、擔保性質、發行期間、發行方
式、發行額度、發行幣別、發行利率、提前贖回及還本付息條
件、特定交易人身份、關係人交易情事等 ) 。
( 三 ) 經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發行標的評等或保險公司最近一期長期信
用評等資料。
( 四 ) 簽證精算人員針對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對於改善財務結構或資本
適足性之分析評估。
( 五 ) 償還具資本性質債券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
( 六 ) 符合「公司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法令規定之發行及募得
價款運用計畫。
( 七 )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八 ) 董事會會議紀錄。
( 九 ) 截至申請年度上月底之稅後損益等相關財務資料。
( 十 ) 各次具資本性質債券之發行及執行情形 ( 如有未執行完成者,應
說明正當理由 ) 。
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外幣債券,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另
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五、 本應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等其他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