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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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要保書或保險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規範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其充分得知保險業提供
之訊息,要保書或保險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
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 ( 聯絡地址 ) 不得為保
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之
營業處所或為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住所或居所
( 103.8.20 )
中華民國 103.8.20金融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7190號函
主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其充分得知保險業提供之訊息,要保書或保險
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 聯絡地址) 不得為保
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為招攬之保
險業務員之住所或居所,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辦理,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