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708

684  要保書或保險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規範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其充分得知保險業提供

          之訊息,要保書或保險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
          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 ( 聯絡地址 ) 不得為保

          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之
          營業處所或為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住所或居所


          ( 103.8.20 )
                        中華民國 103.8.20金融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7190號函

          主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其充分得知保險業提供之訊息,要保書或保險
                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 聯絡地址) 不得為保
                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為招攬之保
                險業務員之住所或居所,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辦理,請 查照。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