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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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前項電話訪問,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不予
             承保。
             第一項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要保人為聽
             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資辨識之
             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第十四條
             保經代公司符合下列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 符合下列全部積極指標者,得提高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險金額百
                   分之二十五,並得降低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
                   二分之一:
                   ( 一 )  最近一年內未違反網路投保相關法令且未有因經營保險經
                        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但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
                        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 二 )  網路投保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經相關公正單位之驗證。
                   ( 三 )  網路投保個人資料管理系統經相關公正單位之導入。
               二、 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網路投保相關法令或因經營保險經紀人、保險
                   代理人業務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減少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並提高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前項提高後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
             保業務之保險金額。
          第十五條
             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不得受理追溯投保之案件。
          第十六條
             保經代公司應將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
             前項備份存檔之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或保險公司通知要保
             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十七條
             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應將本辦法之規定,納
             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如違反本辦法
             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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