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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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8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1. 中華民國 85.12.27日總統華總 ( 一 ) 義字第 850030185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0條
                   中華民國 86.10.22行政院 ( 86 ) 台財字第 40498號令發布自中華民國 87.1.1
                   施行機車所有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定於中華民國 88.1.1施行
                 2. 中華民國 94.2.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8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 99.5.1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
                   25、35、47∼ 49條條文;並增訂第 47-1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3條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4. 中華民國 105.1.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23
                   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
             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本保險 )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保險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本保險之汽車交通事故理賠、精算統計及補償業務,得
             向保險人、警政、交通監理及其他與本保險相關之機關 ( 構 ) ,要求提供
             有關資料。
          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
             機械。
             另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
             義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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