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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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8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1. 中華民國 85.12.27日總統華總 ( 一 ) 義字第 850030185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0條
中華民國 86.10.22行政院 ( 86 ) 台財字第 40498號令發布自中華民國 87.1.1
施行機車所有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定於中華民國 88.1.1施行
2. 中華民國 94.2.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8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 99.5.1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
25、35、47∼ 49條條文;並增訂第 47-1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3條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4. 中華民國 105.1.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23
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
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本保險 )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保險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本保險之汽車交通事故理賠、精算統計及補償業務,得
向保險人、警政、交通監理及其他與本保險相關之機關 ( 構 ) ,要求提供
有關資料。
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
機械。
另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
義之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