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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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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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胸 胸 7-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 一  一、 胸腹部臟器:                         一、機能障
           腹 腹      極度障害,終身無工              ( 一 )  胸 部 臟 器, 包 括 心 臟、 心 害部分:應
           部 部      作能力,為維持生命                  囊、 主 動 脈、 氣 管 及 支 氣 由依法評鑑
           臟 臟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合格之地區
           器 器      動,全須他人扶助,              ( 二 )  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 教學醫院以
             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及                  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 上之全民健
             害      專人周密照護者。                   腸間膜及脾臟等。            康保險特約
                                           ( 三 )  泌 尿 器, 包 括 腎 臟、 輸 尿 醫院出具
                                               管、膀胱及尿道等。           二、其他部
               7-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 二            ( 四 )   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 分:應由全
                    高度障害,終身無工                  生殖器等。               民健康保險
                    作能力,為維持生命          二、 胸腹部臟器遺存障害須經治療六 特約醫院或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 診所出具
                    之 一 部 須 他 人 扶 助        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
                    者。                     始得認定。但個別臟器有不同之
                                           合理治療期間者,從其規定,另
                                           器質性障害項目或慢性腎衰竭需
                                           長期透析治療之患者,應於器官
               7-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 三            切除出院之日或初次接受透析治
                    顯著障害,終身無工              療 ( 洗腎 ) 之日審定等級。
                    作能力,為維持生命          三、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全
                    尚可自理者。                 部症狀綜合衡量,對於永久喪失
                                           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
                                           生活活動之狀態及須他人扶助之
                                           情況,綜合審定其等級。
                                       四、 胸腹部臟器諸器官中,有二種以
               7-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 七            上器官同時併存障害時,須將所
                    顯著障害,終身僅能              有症狀綜合衡量,並依前述原則,
                    從事輕便工作者。               綜合審定,不得按各個器官障害
                                           等級合併再為提高等級。
                                          「
                                       五、 胸腹部臟器遺存障害者」係指胸
                                           腹部遺存機能障害,致工作上確
                                           有明顯之阻害而由醫學上可予證
                                           明者。至未遺存明顯之永久性機
                                           能障害者,不在給付範圍
               7-5  胸腹部臟器遺存障害 十二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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