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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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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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耳 兩 4-1  兩耳聽力平均閾值在 五  一、 本障害給付規定之「同一部位」, 應由依法評
             耳      九十分貝以上者。               於聽覺障害係指兩耳;兩耳聽覺 鑑合格之地
             聽                             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 區教學醫院
             覺                             覺障害綜合審定,不得分別核定 以上之全民
             障                             各耳障害等級後再提高其等級。健康保險特
             害                             如一耳適合第 4-3項,他耳適合第 約醫院出具
               4-2  兩耳聽力平均閾值在 七            4-4項之障害時,應綜合其障害程
                    七十分貝以上者。               度,按第 4-2項第七等級審定之。
                                       二、 聽覺障害應依最近三個月內之二
                                           次純音聽力檢查報告 ( 二次測試
                                           應間隔二十四小時以上 ) 、語言
                                           聽閾測試報告及聽性腦幹聽力檢
             一 4-3  一耳聽力平均閾值在 十            查報告予以診斷。必要時得配合
             耳      九十分貝以上者。               Stenger test氏詐聾測試結果或穩定
             聽                             相位誘發電位檢查診斷。
             覺                         三、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
             障                             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
             害                             其障害與勞動能力之減損程度審
               4-4  一耳聽力平均閾值在 十一           定之。
                    七十分貝以上者。           四、 平均閾值指精密聽力計檢查所得
                                           500Hz、1kHz和 2kHz閾值的平均
                                           值。
                                          「
                                       五、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
                                           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
                                           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耳 4-5  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十三 一、 耳廓大部分缺損者」,係指耳廓
                                          「
             廓      者。                     軟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者。
             缺                         二、 同一耳,同時遺存聽覺障害 ( 機能
             損                             障害 ) 與耳廓缺損 ( 器質障害 ) 者,
             障                             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害
           鼻 缺 5-1  鼻部缺損者。         十  一、 鼻部缺損」,係指鼻外部軟骨缺 應由全民健
                                          「
             損                             損二分之一以上者。               康保險特約
             及                         二、 鼻部缺損」同時併存頭、臉、頸 醫院或診所
                                          「
             機                             部醜形時,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出具
             能                         三、 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
                                          「
             障                             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
             害  5-2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 十三          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遺存顯著障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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