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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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15
開具殘廢診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耳 兩 4-1 兩耳聽力平均閾值在 五 一、 本障害給付規定之「同一部位」, 應由依法評
耳 九十分貝以上者。 於聽覺障害係指兩耳;兩耳聽覺 鑑合格之地
聽 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 區教學醫院
覺 覺障害綜合審定,不得分別核定 以上之全民
障 各耳障害等級後再提高其等級。健康保險特
害 如一耳適合第 4-3項,他耳適合第 約醫院出具
4-2 兩耳聽力平均閾值在 七 4-4項之障害時,應綜合其障害程
七十分貝以上者。 度,按第 4-2項第七等級審定之。
二、 聽覺障害應依最近三個月內之二
次純音聽力檢查報告 ( 二次測試
應間隔二十四小時以上 ) 、語言
聽閾測試報告及聽性腦幹聽力檢
一 4-3 一耳聽力平均閾值在 十 查報告予以診斷。必要時得配合
耳 九十分貝以上者。 Stenger test氏詐聾測試結果或穩定
聽 相位誘發電位檢查診斷。
覺 三、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
障 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
害 其障害與勞動能力之減損程度審
4-4 一耳聽力平均閾值在 十一 定之。
七十分貝以上者。 四、 平均閾值指精密聽力計檢查所得
500Hz、1kHz和 2kHz閾值的平均
值。
「
五、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
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
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耳 4-5 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十三 一、 耳廓大部分缺損者」,係指耳廓
「
廓 者。 軟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者。
缺 二、 同一耳,同時遺存聽覺障害 ( 機能
損 障害 ) 與耳廓缺損 ( 器質障害 ) 者,
障 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害
鼻 缺 5-1 鼻部缺損者。 十 一、 鼻部缺損」,係指鼻外部軟骨缺 應由全民健
「
損 損二分之一以上者。 康保險特約
及 二、 鼻部缺損」同時併存頭、臉、頸 醫院或診所
「
機 部醜形時,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出具
能 三、 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
「
障 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
害 5-2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 十三 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遺存顯著障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