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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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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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口 咀 6-1  喪失咀嚼、吞嚥及言 二  一、 咀嚼、吞嚥或言語機能障害者, 應由依法評
             嚼      語之機能者。                 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鑑合格之地
             、                             始得認定。但全喉切除者不在此 區教學醫院
             吞                             限。                      以上之全民
             嚥                         二、 咀 嚼、 吞 嚥 機 能 障 害, 須 經 吞 健康保險特
             及  6-2  喪失咀嚼、吞嚥或言 四           嚥 復 健 評 估 始 可 診 斷, 必 要 時 約醫院出具
             言      語之機能者。                 得配合吞嚥相關之特殊X光檢查
             語                             ( videofluorography ) 診 斷; 言 語 機
             機                             能障害,須經語言復健評估始可
             能                             診斷。但全喉切除所致之言語機
             障                             能障害不在此限。
             害  6-3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 五       三、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之主要原因,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由於牙齒之損傷者,本表已另有
                    者。                     專項訂明,此處規定之咀嚼機能
                                           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
                                           之原因 ( 如頰、舌、軟硬口蓋、顎
               6-4  咀嚼、吞嚥或言語之 七            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 ,所引起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
                    者。                     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
                                           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吞嚥障害」:
               6-5  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 四            ( 一 )  「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
                    失語症,無法用語言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或聲音與人溝通,屬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嚥 運
                    表達或理解功能嚴重                  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障害者。                       取或吞嚥者。
               6-6  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 七            ( 二 )  「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
                    失語症,語言理解、
                    表達、說話清晰度、                  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
                                               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
                    流 暢 性 或 發 聲 有 困
                                               或吞嚥者。
                    難,導致與人溝通有          四、 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
                    顯著困難,屬表達或
                    理 解 功 能 輕 度 障 害        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
                                           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
                    者。
               6-7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 七            害等:
                                           ( 一 )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
                    障害,祇以言語表示                  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
                    對方不能通曉其語意                  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者。                         七種語言機能中,有五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6-8  頭部外傷、顎骨周圍 十三
                    組織損傷或舌之損傷
                    而 引 起 之 味 覺 脫 失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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