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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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13
開具殘廢診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眼 眼 3-1 雙目均失明者。 二 一、 視力」之測定: 應由依法評
「
球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 鑑合格之地
視 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 區教學醫院
力 3-2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退 至 三 視力測定之,如有必要者,需通 以上之全民
障 0.02以下,未達失明 過「測盲」檢查。 健康保險特
「
害 者。 二、 失明」包括眼球喪失或摘出或僅 約醫院出具
3-3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退 至 五 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
0.06以下者。 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3-4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 0.1七 三、 視力障害」、「視野障害」、「調節
以下者。 或運動障害」等有二種以上障害
時,得依規定提高等級,但最高
3-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 三 等級雙目不得超過第二等級,一
減退至 0.02以下,未 目不得超過第八等級。如另有 「眼
達失明者。 瞼缺損障害」者,不在此限。
3-6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 四
減退至 0.06以下者。
3-7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 六
減退至 0.1以下者。
3-8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 七
減退至 0.4以下者。
3-9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 0.4十
以下者。
3-10 一目失明者。 八
3-11 一目視力減退至 0.02九
以下,未達失明者。
3-12 一目視力減退至 0.06十
以下者。
3-13 一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1十一
以下者。
視 3-14 兩目均遺存半盲症, 十 一、 視野之判定,在晝光下,明白視
野 視野狹窄或視野變形 標直徑一公分,以八方位視野角
障 者。 度測定,減退至正常視野百分之
害 六十以下者,謂之視野變形。暗
點以採取絕對暗點為準,比較暗
3-15 一目遺存半盲症,視 十四 點不在此列。
野 狹 窄 或 視 野 變 形 二、 視野障害應依最近三個月內「以視
者。 神經及黃斑部為中心之眼底神經
盤照片」、「視野圖」予以診斷,如
有必要者,需通過「測盲」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