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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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1. 中華民國 86.12.5財政部 ( 86 ) 台財保字第 862401788號函核准
2. 中華民國 87.9.24日財政部 ( 87 ) 台財保字第 871864561號函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91.7.23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1075055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 25條;並 自 91.8.1起施行 ( 原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新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
4. 中華民國 94.11.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9402114040
號函核准修正全文 28條
5. 中華民國 99.8.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5220
號函核准修正全文 28條
6. 中華民國 105.5.1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510917770號函
核准修正第 8、9條條文
第一條 契約之構成與法令之適用
本保險條款、有關之保險證、要保書、批註或批單及其他約定文件,均
係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未規定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指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
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人,除經特別載明者外,包括下列之人:
一、 本保險契約 ( 證 ) 所載之列名被保險人。
二、 其他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而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本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之人:
一、 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