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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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35


               二、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 一 )  父母、子女及配偶。
                   ( 二 )  祖父母。
                   ( 三 )  孫子女。
                   ( 四 )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賠償。
             受害人死亡,無前述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
             數額範圍內,得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
             其餘額歸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
             所有。受害人死亡,無前述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
             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述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本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汽車,除經特別載明者外,指本保險契約 ( 證 ) 所
             載之汽車。如被保險汽車附掛拖車者,於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應負賠償
             責任時,視為同一輛汽車。但交通事故發生時,該拖車已與被保險汽車
             分離者,則不視為同一被保險汽車。
             本保險契約所稱殘廢,指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之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所規定之殘廢。
             本保險契約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
             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第三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
             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
             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 除外事項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
             故者,本公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 故意行為所致。
               二、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
             本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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