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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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得終止本保險契約:
一、 要保人違反第八條之據實說明義務。
二、 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通知到達後
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本保險契約。
本保險契約終止後,本公司依法於三日內通知被保險汽車之轄屬公路監
理機關、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 構 ) 。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保險費之處理
本保險契約依前二條規定終止時,其保險費已交付者,本公司依據本條
第二項規定之方式計算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保險費未退還前,保險契約
視為存續中。其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按日數比例計算交付終止前
已到期之保險費。
前項本公司應退還之未到期保險費計算方式如次:
一、 如未到期之保險期間未超過一年者,本公司應以扣除當年度保險
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按未到期日數
與保險期間之比例計算。
二、 若未到期之保險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者,本公司應將超過保險期
間第一年以後之保險費全數退還,其他剩餘之未到期保險期間應
退還之保險費比照前款退費方式辦理。
前項之金額尾數不滿新臺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第十三條 保險權益之移轉
要保人或列名被保險人死亡或破產者,本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或破產債
權人之利益而存在。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通知本公司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
續。
第十四條 重複投保
要保人重複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時,如本契約為生效在後者,要
保人或本公司得撤銷本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